《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后,会出具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所以无论是协商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后原婚姻关系都会终止。再婚是一种新的婚姻关系。
房产归属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婚前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可见,一方婚前财产包括再婚前的财产,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属于一方。再婚后离婚,对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