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不应该结婚的医学疾病吗?
案例介绍:崔与侯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半年后,侯发现崔突然变得易怒,情绪也时好时坏,于是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经诊断,崔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已有三年以上病史。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崔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因此,侯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侯认为崔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故意隐瞒,婚后未治愈,应依法判决为婚。
评论:作者认为这段婚姻应该是一段有效的婚姻,因为精神疾病不是不应该结婚的医学疾病。《》国家立法机关从未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出任何进一步的规定或解释。相反,2001年6月的国务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2002年6月的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应识别的疾病做了详细的规定和清单。
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四种疾病:(1)指定传染病。具体指医学上影响婚姻、生育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传染病;(二)发病期相关精神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先天性疾病,患者丧失全部或部分独立生活能力,其后代有较高的生殖风险,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姻、生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器官疾病、生殖系统疾病等。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传染病防治法》中提到的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一般都是《婚姻法》中提到的应该暂缓结婚的疾病。虽然《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但一个是民法,一个是行政法。但是,在影响婚姻的疾病范围上,没有也不应该有法律上的双重标准。而且,法律标准必须与医疗标准一致。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第二类精神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
本案中,崔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没有患严重的精神病,也就是说,他没有不应该结婚的医学疾病。因此,崔某与侯某的婚姻是有效婚姻,但崔某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婚后未治愈的事实。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一方坚持离婚的,可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可以决定准予离婚。
可以,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就…
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个人住房…
一、 法律规定如何写刑事判…
挪用公款罪,顾名思义,即行…
【为您推荐】莱城区律师 下…
一、洗钱罪量刑标准年内容是…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
众所周知,前些年有大批邪教…
2023前考了科目一202…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