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协议无效,说明没有签订协议。所以赔偿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或者评估。以下是我们列举的一些无效协议案例:
补偿协议已经签了,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反悔。
一、 主体不适格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智力不相称的合同无效。因此,当被征收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分为两种情况:
8岁以下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岁以上的人
其次,无主体资格或者无依据以及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签订补偿协议的双方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不是征收主体或者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该协议无效;如果对方不是被拆迁人,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应该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这三种情况可以反过来。
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单独一人签名无效。房屋为二人以上共有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人同意,共有的,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单独签订补偿协议,其他共有人不知道或者事后不确认的,该协议无效。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按份共有人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党的意图是不真实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认定无效。据此,如果在征收过程中,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实践中,被征收人故意向被征收人告知有关征收补偿方式的虚假法律规定,或者作出虚假、夸大的承诺,诱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较为普遍。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在我们的实践中,很多涉及拆迁的房屋都是出租的。所以往往是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很难谈得拢。然后,征收人后期采取绕开被征收人的方式,征收人后期与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即与房屋相关的其他人签订合同,程序合法。这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房屋所有权人,也是无效的。
三、征收的前置程序违法,协议无效。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征收方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被征收方的征收程序违法的,征收协议无效。
在此,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签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采用货币补偿,你必须明确货币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一次性支付等。产权调换的,其所在位置、楼层、面积、朝向、装修等。要交换的房子的产权必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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