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首先应当认真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民事制裁。但是,由于这种“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现实的。为此,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提出以下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同居期间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3.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终止其非法同居关系。
5.登记婚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前婚一方要求追究犯罪的,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后婚关系应当解除。前次婚姻一方要求处理离婚的,应当根据婚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和解或撤诉后,确认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调解不能和解的,应当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7.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发生关系的,如发现为非法同居关系,应统一判决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同居案件,如果涉及不赡养和问题,应当一并解决。在确定分割,的财产时,我们应该考虑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制定适当的分割
9.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由父母抚养。如果父母条件好,同意,也可以由父母抚养。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抚养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10.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所得和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共同生活前,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产
1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请求继承死者遗产。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配偶处理;如发现为非法同居关系,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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